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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做好我區建設工程計價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建標【2020】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全面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全力以赴把疫情造成的損失補回來的部署要求,為進一步穩定我區建筑市場秩序,及時化解工程造價糾紛,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現結合我區實際,對新冠肺疫情影響下我區建設工程計價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期調整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影響產生的工期延誤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已施工或準備施工的,應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有關疫情防控費用、人工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可按以下原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資費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物品費用)、防護人員費用等,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在稅前工程造價中單獨計列。發包方應確保及時支付。

2) 因疫情影響人工、材料等價格變化導致工程價款變化的,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市場調查測算,合理確定調整辦法。

2.因疫情影響引起工期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項目,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提前約定趕工措施費計算原則和方法。相應的趕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3、因疫情影響工的項目,應在落實停工期間質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合理分擔損失費用。

三、發承包雙方應在復工工程開工前,詳細記錄并確認復工前已完工程的詳細形象進度(工程量)及復工日期,并經監理單位簽字確認,共同做好相關技術資料和必要的影像資料等收集留存,減少工程結算糾紛。

四、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招標人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對招標文件修改、補遺、完善,明確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招標文件條款;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簽訂補充協議。

五、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照上述內容及時做好建設工程計價管理各項工作,同時加大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的采集、測算和調整頻率,及時發布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參考依據。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聯系人:潘多嬌; 聯系方式:0991-8863718;

郵箱:461582396@qq.com。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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